卖假没事,打假有罪?有几个问题请广东徐闻县法院释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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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年出生的陈之强是广东徐闻县人,家里除了父母、本人外,还有一个弟弟、一个妹妹,靠父亲一个人当司机养活全家五口,日子过得紧巴巴的。
2021年2月,陈之强过完18岁生日不久,就开始了创业生涯——当一个职业打假人。
小陈没读过多少书,更没有研究正能量大V们的文章和视频,不懂得用正能量包装自己,很干脆地说自己打假只有一个目的:赚钱。如果他多读点带鱼、夹头等人的文章,将自己的打假目的包装成维护消费者权益、优化市场营商环境,也不会面临着被定罪入狱的风险。
确定了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,他便开始学习研究,发现很多电商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,如卖假货、虚假宣传、缺少产品合格证等等,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应该“退一赔三”;如果卖家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还要“退一赔十”。
掌握了这些基本知识,小陈凭着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勇气,干了11个月就挣了十几万,每个月净收入过万。
他所有的打假官司都是在本地徐闻县法院起诉的,一共有800多桩官司,但大多数都被法院驳回了,理由全部是:
综合本案及原告陈之强起诉的其他案件事实,原告的购买行为显然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,而是出于“买假索赔”的牟利行为,属于“职业打假人”,可以认定陈之强系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,其购买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购买行为,其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不予支持。
翻译成大白话,意思就是:陈之强是职业打假人,所以不支持他的赔偿要求。
驳回也就罢了,徐闻县法院还要将陈之强送进监狱!
2021年12月27日,徐闻县法院以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为由,将其“犯罪线索”移送给了公安机关,徐闻县公安局随后决定对陈之强立案侦查。
该法院的理由是:陈之强滥用了法律惩罚性赔偿规则,滥用诉权,严重影响“良性营商环境”,浪费了公共资源;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获取赔偿。
吴老师虽然这两年认真学习了各种法律知识,尤其是法理学,但和徐闻县学养精湛的法官们相比,当然只能算小白一枚,以致于法官们的逻辑把我弄得找不着北。只好借此机会,问几个既无知又幼稚的问题,向徐闻县的法官们好好讨教讨教。
第一个问题是:遍地假货算是“良性营商环境”吗?
数十年来,我们的市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早已是不争的事实,多年来得不到有效的整治,和司法机关执法力度有没有关系咱不讨论,但把这种局面称为“良好的营商环境”恐怕是徐闻县法院的创造。在徐闻县法官的眼里,“良好的营商环境”不是被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的不良商家破坏的,而是被打假人破坏的。难道没有打假人、任由假冒伪劣畅行无阻就算“良好的营商环境”了?
第二个问题:打假诉讼之所以多到占用法院正常的资源,是因为假冒伪劣太多,还是打击假冒伪劣的人太多?
在吴老师看来,如果营商环境真的良好,市场上很少有或者几乎没有假冒伪劣的商品,就不会有职业打假人。即便有,他们也没有官司可打,只能喝西北风去。徐闻县法院试图给职业打假人定罪,显然是不想解决假冒伪劣的问题,而是想解决指出假冒伪劣问题的人!
如果徐闻县法院不堪于打假官司太多以致于自己不得清闲,完全可以向最高院或者立法机关提出建议,学习某些国家的做法,对制假售假主体重重惩罚,罚得他再也没有制假售假的能力,这不就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了么?
第三个问题:因为陈之强起诉、索赔的次数多了就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的依据是什么?
陈之强每一起诉讼都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,即便他与被告商家庭外达成和解,那也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。
孤立地看,每一起打假诉讼都是合法行为,怎么次数多了就变成犯罪了?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吗?如果有,究竟多少次构成犯罪,100次,200次,还是800次?
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多少次算作犯罪,徐闻县法院凭什么因为陈之强起诉超过800次就认定为犯罪?
徐闻县法院这样一个县级法院也有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了?如果没有司法解释权,徐闻县法院是否有滥用职权的嫌疑?
所幸的是,目前徐闻县公安局虽已立案,但并没有对陈之强采取任何措施,尚未有实质性错误,纠错很容易。
对于职业打假人的存在,社会上有多种看法,但不论你认可或者不认可,都不能轻率地以刑事手段对付职业打假人。
如果法律界对职业打假不予赔偿达成共识,完全可以立法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,明确职业打假人没有获得赔偿的权利。
但国家并未制定此类法律,原因很简单。
禁止职业打假人索赔,就是保护制假、售假的违法主体,就是破坏“良好的营商环境”。职业打假人的存在,是对制假售假者的一种威慑,对市场的规范和营商环境的优化,客观上具有积极意义。
徐闻县为了减少案件工作量,将职业打假定性为犯罪,这样的行为和平度王丽将举报人“刑事”了有什么区别?
今天找这个理由给无罪之人治罪,明天就可以找随便什么理由给随便什么人治罪,到那时,没有哪一个人是安全的,所有人都会生活在恐惧之中。
2022.1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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